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茶陵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信(特别授权),系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兵,系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年龄不详,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了借款本息为由,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龙祥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某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