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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信,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志兵,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成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邝某某分三次向我方共借款6350元。借款到期后,邝某某只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对差欠的借款本息我方多次催讨无果。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口头辩称,我向原告方最原始的立据借款是四次,而不是三次,但借款本金只有4200元。借款应当偿还,只是我目前没有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邝某某第1次于1983年3月1日向原告茶陵县信用合作联社的下属机构春风信用社借款350元,月息4.8‰,借款期限5个月,借款用于买牛。这笔借款到期后,邝某某未还分文本息;1986年1月11日,邝某某第2次向原告方的下属机构江口信用社借款1000元,月息15‰,借款期限11个月,借款用于买车。这笔借款到期后,邝某某于1990年11月18日偿还了借款本金100元,利息99.24元,1993年4月1日偿还了借款本金80元,利息111.82元;1986年3月26日,邝某某第3次向原告方的下属机构江口信用社借款2000元,月息15‰,借款期限9个月,借款用于买竹。这笔借款到期后,邝某某于1987年9月8日偿还了借款本金800元;1986年3月28日,邝某某第4次向原告方的下属机构江口信用社立据借款750元,月息15‰,借款期限9个月,借款用途转据(该借款系邝某某之父债)。这笔借款期满后,邝某某未还分文本息。综上,被告邝某某还欠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3120元及其利息至今未付。本案在审庭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邝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共x元给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还款期限定于2009年11月20日前还款6000元;2010年4月30日前还款6000元。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成林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谭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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