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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茶陵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4年10月27日,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文发,系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茶陵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少键(特别授权),男,生于1966年11月17日,汉族,株洲市人,系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分行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茶陵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法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体现,且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龙祥

人民陪审员蒋定福

人民陪审员陈晚娇

二00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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