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春市X排气阀厂厂长,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女,系长春市X排气阀厂办公室主任,住所(略)-X室。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系长春市X排气阀厂办公室副主任,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大连机电五金批发市场东宇阀门管件经销处经营者,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住所:河南省阳市京城办河阴路X号X号楼X号。
上诉人孙某甲与被上诉人牛某某、禹某某因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某甲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甲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孙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敏
审判员郭丽
助理审判员马越飞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孟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