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特别授权。
被告彭某乙,男,年龄不详,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被告刘某丙,女,1957年8月生,汉族,茶陵县人,系彭某乙之妻,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系两被告之子,住(略)。特别授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2月9日,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彭某乙、刘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刘某甲诉称,2007年3月23日,被告彭某乙、刘某丙夫妇,持自家的房产证等手续作抵押,要求借款10万元,原告见被告自愿将房产抵押,便借给两被告现金10万元,当即由两被告出具了借款手续。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及违约处罚。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部份利息,本金一直未还,经催讨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迅速偿还借款及利息。
两被告的代理人辩称,以两被告的名义出具借款手续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所借款项给了刘某生使用。现原告要求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建议分批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3日,被告彭某乙、刘某丙持自己所有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帮其亲戚刘某生找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认为,两被告同意用房产抵押便借给了两被告10万元,并由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利率4%。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利息,但本金一直未还。现原告因被告违约而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迅速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的代理人承认向原告借款是事实,同意分批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彭某乙、刘某丙自愿在2009年3月30日前偿还借款的前段利息,另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200元给原告;其余9万元本金分别在2009年4月30日、5月30日、6月30日、7月30日前各偿还本金2万元,8月30日前偿还本金1万元给原告。利息按每1万元本金支付200元计算,直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某哲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陈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