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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某,又名申X,申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08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8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8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元月,淅川县X镇计生办工作人员王某某通过淅川县计生委工作人员刘XX、章XX介绍在申某某处共买假出生医学证明书10份,王某某回仓房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仓房镇居民白XX等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章XX、白XX等人证言以及书证淅川县公安局证明一份、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检验鉴定报告书、特征比对表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全世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兼):黄某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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