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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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刘东生、老牛(均另案)在商丘到夏邑的公共汽车上,使用剪刀等工具多次盗窃现金2000元。

被告人黄某乙对上述盗窃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刘XX、马XX的证言和被害人廉XX、曹XX、熊XX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缴纳罚金,自觉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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