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11月30日和2010年12月1日,被告人刘某分两次进入被害人李XX的家中,将其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长虹牌29寸彩电一台、冰熊牌冰箱一台盗走。上述物品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3000元。彩电及冰箱现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指控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1年7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守华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