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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与吴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吴某甲与吴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的(2008)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吴某乙是城镇居民,不能持有农村宅基地却非法持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原审应当撤销吴某乙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补办给实际权利人吴某甲。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吴某乙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已执行完毕。请求驳回吴某甲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吴某甲申请颁发或撤销建设用地使用证应当向人民政府提出,通过行政诉讼予以解决。原审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权利凭证即建设用地使用证为依据,认定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吴某乙并无不当。吴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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