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海冬,金研(略)集团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甲及原审被告薛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海冬,被上诉人薛某甲以及原审被告薛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法院(2010)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玉香
审判员王文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