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6年元月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无婚姻基础,且被告离家出走后不尽家庭义务,至今没有子女,为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2006年1月9日原、被告的结婚证原件两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2010年9月14日新郑市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于2008年10月离家后至今未归;3、2010年12月13日证人徐某某某明一份,证实被告于2008年10月离家后一直没有回过家;4、2010年12月14日证人王某某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于2008年10月离家后一直没有回过家。
被告周某某未有答辩。
本庭于2010年12月9日对被告周某某的父亲周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告周某某现在不在家中,只是有时和家中通电话,而且周某某和家里说过很多次要与徐某某离婚,也不打算回徐某某家中了。希望法庭按照法律程序缺席判决徐某某和周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2006年1月9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婚后被告周某某于2008年外出后,至今没有音信。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徐某某提供的四份证据及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周某某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的放弃。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在日常生活中,双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周某某置家庭不顾,长期外出,不尽家庭义务,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瑞甫
人民陪审员张艳
人民陪审员胡国文
二Ο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鲁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