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作市双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焦作市双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禾公司)与马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9)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禾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双禾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马某某所交的x元应认定为购房首付款,并非购房定金。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马某某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双禾公司给马某某出具的收据虽然标明x元是购房首付款,但该公司与马某某签订的选房意向书中明确载明该款是认购定金,且双禾公司至马某某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原审认定马某某所交款项系双禾公司通过认购方式向马某某收取的定金并判令双禾公司在不超过主合同标的20%的定金数额内双倍返还定金并无不当。双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焦作市双禾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