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张智勇与原审被告刘文德、刘雪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攸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攸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文德不服该判决,向攸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提请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0年5月25日,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以株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攸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