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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某(又名向某英),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原、被告与被告的父亲共同修建,故本院对本案中止了审理。后被告的父亲李某桃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自己应得的份额。本院于2008年11月16日恢复了对本案的审理。原告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好,自2002年被告李某某去长沙打工后,与他人非法同居后即对家庭不闻不问。2007年3月12日,被告李某某曾向某庭起诉,要求与原告向某某离婚,但在开庭时,被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的感情没有得到改善,被告李某某外出打工,与家庭没有联系。现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且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被告李某某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相识后即于1989年开始同居生活,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1990年9月3日,原、被告到慈利县广福桥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好,并于1997年在慈利县X镇X村修建了二层楼房一栋。为改善家庭经济条件,被告李某某于2002年4月去长沙打工。但在长沙打工期间,被告李某某与闫XX同居生活,以后对家庭不尽义务,也不与家庭联系。2007年3月12日,被告李某某向某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向某某离婚,后于2009年3月29日又撤回起诉。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得到改善,被告李某某仍然对家庭不照顾,也不与家里人取得联系。故原告向某某以夫妻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结婚证、慈利县X镇X村、李某桃、张文华等的证明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登记结婚,但婚后被告李某某在外务工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对家庭不尽义务,多年与原告及其家人没有联系,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已彻底破裂。原告向某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与被告父亲共同修建的房屋,因被告父亲李某桃已明确表示放弃应得份额,故该房屋由原、被告共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在慈利县X镇X村修建的二层楼房,原告向某某分得一楼的五间房屋,被告李某某分得二楼的五间房屋。一、二楼的楼梯间归原、被告共同所有。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华玉

审判员杜修怀

人民陪审员潘星帑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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