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XX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X二路X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济南市XX区XX南路X号。
被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XX公司。
住所地渭南市X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西安XX公司与被申请人渭南市临渭区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西仲裁字第X号裁决: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x元及滞纳途,仲裁费。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人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查,申请人的财务挂帐反映被执行人的欠款额仅为x元,而被执行人处的剩余货物,由申请人的业务人员销售完毕后,现有的条据双方尚未对帐,本院认为,西安仲裁委员会(2010)第X号裁决书所认定事实与现实情况不符且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仲裁委员会(2010)西仲裁字第X号裁决,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开运
审判员郭卫平
审判员侯晓竹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