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年9月20日作出的(2007)怀鹤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于2007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肖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07年11月3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左某某支付借款x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将计算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肖某乙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工作(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肖某乙在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社中团分社帐户为x上存款x元到本院指定帐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建平
执行员方永红
执行员彭宏战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