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左某某与肖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支付令)一案中,依照本院生效的(2007)怀鹤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于2007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肖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07年11月3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左某某支付借款x元及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肖某乙直接偿还部分款项给申请执行人左某某。之后下落不明,剩余款项仍未履行。2009年8月24日,本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肖某乙在银行存款x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左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7)怀鹤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执行完毕。
二、左某某与肖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支付令)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建平
执行员方永红
执行员彭宏战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