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怀化市鹤城支行。
负责人曹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科长。
被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年4月25日作出的(2004)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怀化市鹤城支行借款x.14元及其利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乙已用其位于怀化市X路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怀房权证字第x号、x号、x号)作贷款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某乙位于怀化市X路门面一间(怀房权证字第x号、地号x.x、面积25.69平方米)、二楼住房一套(怀房权证字第x号、地号x.x、面积93.22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王建平
执行员方永红
执行员彭某战
二00八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