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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王某某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年9月28日作出的(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09年8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清偿申请执行人欠款68万元,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建怀支行开户帐号为x的帐户存款70万元整。不足部分,冻足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王某平

执行员方永红

执行员彭宏战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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