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杜某某与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某已按本院生效的(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杜某某与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建平
执行员方永红
执行员彭宏战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