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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杜某某与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某已按本院生效的(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杜某某与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建平

执行员方永红

执行员彭宏战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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