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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甲与丁某乙、尹某某、丁某丙、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尹某某(又名尹某春),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丁某丙(又名丁某根),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椐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年6月10日作出的(2007)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1月21日分别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3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当事人已按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7)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丁某甲与丁某乙、尹某某、丁某丙、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建平

执行员彭宏战

执行员王建勇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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