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怀化汽车贸易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郭某某与田某、怀化汽车贸易市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某某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田某、怀化汽车贸易市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郭某某与田某、怀化汽车贸易市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谭建平
执行员蔡某满
执行员谭显望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舒美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