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彭某甲与被执行人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彭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怀化市城东支行存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彭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怀化市城东支行账号x的存款x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谭建平

执行员唐明

执行员吴言才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舒美淘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