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彭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怀化市城东支行存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彭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怀化市城东支行账号x的存款x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谭建平
执行员唐明
执行员吴言才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舒美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