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用化名为X的假身份证和伪造的北京大学毕业证到安阳市轻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聘并担任公司设计部经理。自被告人杨某某上班后,以工作需要为由,先后骗取公司现金4500元。2010年5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又骗取公司客户安阳未来电器装修工程款x元,并从公司骗得戴尔思跃牌笔记本电脑一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索尼牌数码相机一部。被告人杨某某携赃款、赃物潜逃。经鉴定,笔记本电脑及相机总计价值为x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用化名为X的假身份证和伪造的北京大学毕业证到安阳市轻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聘并担任公司设计部经理。被告人杨某某上班后,以工作需要为由,先后骗取公司现金4500元。2010年5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又骗取公司客户安阳未来电器的装修工程款x元,并从公司骗得戴尔思跃牌笔记本电脑一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索尼牌数码相机一部。后被告人杨某某携赃款、赃物潜逃。经鉴定,笔记本电脑及相机总计价值为x元。案发后,戴尔思跃牌笔记本电脑及索尼牌数码相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其找人伪造化名为X的假身份证及北京大学的毕业证后,到安阳市轻舟装饰公司应聘为设计部经理,后其利用经理身份先后骗取公司现金4500元、客户装修款x元及笔记本电脑两部,数码相机一部的事实与被害人王某陈述的一个自称毕业于北京大学叫杨某的男子到其公司应聘为设计部经理后,先后从公司骗走现金x元及两部笔记本电脑、一部数码相机的事实相一致。证人刘某某证实,其和杨某、孔某某到安阳市未来电器公司拿到x元工程款后,杨某将工程款要走。当天杨某又从公司拿走一部数码相机和两本笔记本电脑。证人孔某某证实,其收到的未来电器公司的工程款x元被杨某要走。证人赵某某证实,杨某以招待设计师为名从王某处拿走1500元,以修理数码相机为名从其处拿走3000元,并骗取公司客户的工程款x元。以上证言能相印证。化名为X的伪造的身份证及北京大学毕业证复印件、北京大学继续教育部出具的有关杨某的毕业证不是其校所发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能相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另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本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陈文馨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