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郴州市金鼎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人郴州市金鼎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某其它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赵某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李勇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香雪路支行,卡号为(略)的银行存款(略).95元为本案诉前保全提供扣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金鼎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某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春兰
审判员罗泰庆
审判员邓芳茂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