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麻阳广天香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懂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蒲某某(曾用名蒲某树),男,X年X月X日出生。
麻阳广天香料有限公司与蒲某某(蒲某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麻阳广天香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8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蒲某某(蒲某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只主动履行了x元,尚欠4000元却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2009年8月19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蒲某某(蒲某树)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000元整。2009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麻阳广天香料有限公司从本院领取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执行标的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8)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麻阳广天香料有限公司与蒲某某(蒲某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谭建平
执行员蔡某满
执行员谭显望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