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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金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湖北省国营万福店农场汽运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海兵,湖北神农(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青,河南孟洲(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冬伟,河南诤研(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国营万福店农场汽运公司。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金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湖北省国营万福店农场汽运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金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7月6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不服,于2010年10月17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海兵、被上诉人河南金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青、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冬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湖北省国营万福店农场汽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刘某功

审判员张运来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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