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蒲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蒲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蒲某甲、蒲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申敏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