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某与李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伟,河南苍穹(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郑金宁,河南正乾坤(略)事务所(略)。

马某某与李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某某于2010年1月12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伟,被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金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审判员薛秀兰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小兵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