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伟,河南苍穹(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郑金宁,河南正乾坤(略)事务所(略)。
马某某与李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某某于2010年1月12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伟,被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金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审判员薛秀兰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