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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水,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荆勋,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代)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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