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诉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别名张X,男,出生于(略)。

被告慎某某,女,出生于(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20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秀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韶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1998年11月15日办理结婚手续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张世英。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吵架生气,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能继续共同生活,为了孩子,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经审理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1998年11月15日办理结婚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张世英。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吵架生气,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不予以认可,认为双方还能继续共同生活,为了孩子,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琐事吵架生气,但不影响夫妻感情,且原告也未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慎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秀玲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跃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