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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受贿案
时间:2005-12-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北刑初字第66号

河北省唐山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高中文化,原唐山创新焦化制气有限公司原料处处长,住(略)。因涉嫌受贿罪,于2004年9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唐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经诉(2004)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于200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在担任唐山创新焦化制气有限公司原料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3年4月至5月间,分四次收受向其公司供煤的丰润汇源洗煤厂经理王久田某其的好处费共计(略)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田某已退回受贿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自首材料、书某、证人王久田某人的证言、唐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赃款收缴的证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好处费据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某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某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淑萍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某员张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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