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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诉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某,女,出生于(略)。

委托代理人楚永军、赵某某,河南心连心(略)事务所(略)。

被告黄某乙,男,出生于(略)。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楚永军、赵某某,被告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崔某某与前夫离婚后,女儿郭云曦跟随原告生活。2010年2月底,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经过短暂了解于同年4月1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儿郭云曦的户口也迁到被告家。原告与被告结婚后感情非常糟糕,原告真心想与被告好好过日子,但被告总是说家里面没钱。原告无奈外出打工,并和女儿在外相依为命。2010年8月31日下午,被告将原告及女儿强行带回家,逼迫原告给被告书写3.9万元借条一张。转天,被告即将原告赶出家门,非法的控制了原告的女儿,同时被告要求原告给他拿1万元钱,否则再也不让原告见女儿。原告与被告结婚时间不长,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此次被告的行为极大的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双方的夫妻关系已无法在维持下去,请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女儿郭云曦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辩称,2010年5月2日与原告结婚,结婚3天后,原告离家出走,直至2010年8月31日在登封唐庄找到了原告,一共找了3个多月,原告回家的第二天又离家不归,直至今天。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借被告的x元钱应当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了解后双方于2010年4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属于再婚,结婚时带去一女,名叫郭云曦。原告在被告家生活三天后,就离家出走,直到2010年8月31日被告在登封唐庄找到了原告,原告回家后第二天又离家不归。因原告与被告结婚时,原告借被告款x元,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偿还此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结婚三天后即分居另住,对此事实双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结婚带去与前夫所生女儿郭云曦,原告自愿抚养及负担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归还借款x元,与本案的离婚诉讼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被告要求支付抚养费5000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非婚生女儿郭云曦由原告崔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王金令

人民陪审员周亚光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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