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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雪与被申请人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济源市轵城镇绮里村第三居民组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张小雪:

关于你与被申请人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济源市X镇X村第三居民组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08)济轵镇裁字第X号裁决和本院(2008)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对本案立案再审并予以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你与济源市X镇X村第三居民组土地使用权纠纷的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相互之间承诺不再纠缠,济源市人民法院(2008)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和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2008)济轵镇裁字第X号行政裁决不再执行,同时你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你提出再审申请,但无正当理由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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