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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曹某某,河南兴亚(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张某某,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日11时许,在市文峰区X路与紫薇大道交叉口附近一门市内,被告人李某某采用假房产证作抵押借款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6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其用虚假的房产证抵押借款的事实予以供认,否认有诈骗的故意。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李某某构成犯罪无异议,认为指控的数额有误,不应认定为3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日11时许,在安阳市文峰区X路与紫薇大道交叉口附近一门市内,被告人李某某采用假房产证作抵押借款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0年其用一假房产证通过王某豹向王某乙借款40万元,并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4万元,后其未还款的事实与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09年12月份和2010年1月份,在王某甲的门市内其通过王某甲分两次经银行转款借给李某某40万元,李某某用房产证作抵押,李某某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共4万元,其和王某甲分了。后李某某不还钱,其发现房产证是假的事实相一致。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李某某向其借钱,其担保由李某某借王某乙40万元钱,李某某提供房产证做抵押,后李某某不还钱,其才知道房产证是假的,其带王某乙到公安机关报案。银行转款证明、伪造的房产证、借款协议、被告人李某某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印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以虚假的房产证明抵押借款,骗取受害人信任,其辩解没有诈骗故意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数额有银行转款证明、证人证言为证,故辩护人认为数额有误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

二、本案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淑敏

审判员王某印

代理审判员张伟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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