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又名刘某红),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东县X镇X村X组X号,现住(略)。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原告刘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邓骞,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X镇X村。
委托代理人曾文辉,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X镇X村。
委托代理人唐飞鹏,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瞩,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09年3月27日受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张某、郑某某、彭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刘某甲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
审判长陈华
审判员杨再安
审判员殷飞龙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符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