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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1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07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2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5月1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鹏、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伙同“阿x”(在逃)经预谋后,携带盗窃工具来到本市二七区X路铁道家园X号楼X楼西户,趁房内无人之机,由被告人黄某乙望风,“阿x”用开锁工具打开大门进入房间,将被害人史xx放在房间沙发上的一个女式皮包(经鉴定价值540元)盗走,包内有现金3351元、钱夹一个(经鉴定价值40元)、华为小灵通一部(经鉴定价值40元)。后“阿x”将赃物转移给被告人黄某乙,被告人黄某乙欲携赃逃跑时被抓获。现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赃款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证人邹xx、宋xx、王x的证言;被害人史xx的陈述;郑州市二七区价格认证中心赃物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及其系累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某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971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黄某乙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黄某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1年5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丹

审判员邢燕

人民陪审员申通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会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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