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凤凰县人……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凯里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运输协会)。
法定代表人田某丙,公司经理兼协会会长。
原审被告吴某丁,男,36岁,苗族……
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凯里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吴某甲与被上诉人田某乙、原审被告王某某、原审被告凯里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吴某丁及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凯里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吴某甲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甲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上诉人吴某甲承担(本院免交)。
审判长龙爱成
审判员向才文
审判员向黎丽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龙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