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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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5月5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到福州市仓山区X镇X街X号民房,通过“插卡”方式打开房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赖盛燕放在房屋内的现金580元。

2、2010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到福州市仓山区X镇X村X号民房,撬锁入室后,盗走被害人黄某钦放在房屋内的现金700元。

3、2010年7月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窜到福州市仓山区X镇X村下池X号,通过配锁方式打开房门,入室盗走被害人白松林放在房屋内的一部神州牌黑色笔记本电脑(评估价值2400元),后将该电脑以1150元的价格卖给顺天电脑维修店的吴顺仁(另案处理)。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白松林。

2010年7月4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州市仓山区X镇X村下池X号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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