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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发生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芙民重初字第X号

原告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外科教研室资料员,住(略)。

原告葛某某因与被告林某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0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07)芙民初字第X号]。该案于2007年10月10日一审终结;双方均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08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某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长松、郑霜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葛某某和林某某自愿离婚;

二、长沙市芙蓉区X街X-X号812房归林某某所有,葛某某自愿在2009年3月31日前协助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过户费用林某某自愿负担;

三、林某某自愿放弃对长沙市芙蓉区X路附X号X栋X号房屋可能享有的权利;

四、林某某自愿在2009年3月31日前补偿给葛某某35万元(含林某某名下的光大银行基金理财账户x内的基金,按10万元计算);

五、各人的衣物、书籍、日常用品归各自所有;

六、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4053元,减半收取202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共计4546.50元,葛某某和林某某自愿各负担2273.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起生效。

以上调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某英

人民陪审员李长松

人民陪审员郑霜玉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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