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开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长沙镁华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原告彭某某诉称,2008年5月1日被告长沙镁华印务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万元,承诺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并以该公司名下一台中景x型四开四色印刷机作为抵押,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归还。另被告于2009年1月8日,以有业务但无资金购买原料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且承诺于2009年5月30日之前归还全部借款,原告迫于无奈又借款30万元给被告,现还款期限已到,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被告仍不归还,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长沙镁华印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借原告80万现金及约定的还款期限均属实,现还款期限已到,被告没有履行能力,但被告仍愿以借条约定的抵押物中景x型四开四色印刷机一台作为履行此80万元债务的担保。
本案经本院受理后,在开庭前依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镁华印务有限公司自愿在三日内偿还所借原告彭某某的现金80万元。
二、本案受理费x元因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x元,被告长沙镁华印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爱云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