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金利来(远东)诉被告商评委、第三人陈玉长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小沥源源顺围13-X号金利来集团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