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小沥源源顺围13-X号金利来集团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