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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9月11日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长女取名张xx,2006年生育次女取名张xx。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因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原告生育两个女儿并做绝育手术后,被告认为后继无人,断了传宗接代的香火,开始对原告有意冷淡,对家庭不管不问。2008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既不和家里联系也不向家里寄生活费,原告在家抚养两个女儿含辛茹苦,度日如年。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家庭收入微薄,原告身患疾病在医院做了大手术,现欠外债x元,其债务应有双方共同偿还。由于被告抛妻弃女,两个女儿应有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婚前财产有X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洗衣机一台、缝纫机一台、电视机一台归原告所有。

被告应诉后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9月11日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长女取名张xx,2006年生育次女取名张xx。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被告以原告未生育男孩,后继无人为由,双方发生纠纷,2008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因被告以原告未生育男孩为由导致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目前下落不明,婚生女孩张xx、张xx暂由原告抚养。原告婚前财产及共同财产、债务及子女扶养费用本案不予审理,待被告下落明确后应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元,共计400元。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进才

审判员蔡某章

人民陪审员郭翁子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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