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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明,辽宁槐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晓元,辽宁欣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0)大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明,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尹晓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海事法院(2010)大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海事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玉砚

代理审判员冯伟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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