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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无业,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斌,开物(略)集团(郑州)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开物(略)集团(郑州)事务所(略)。

本院受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刘某某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鲁山县,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有争议,且被告户籍地“河南省鲁山县X镇X组X号”位于河南省鲁山县,不属本院管辖,故被告刘某某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刘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峥

审判员张娜

审判员徐苗苗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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