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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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特劳勃管道接头诉苏州斯特劳勃管接头、慧聪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字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斯特劳勃管道接头有限公司(x),住所地瑞士联邦旺斯斯特劳勃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马丁•岑克鲁森(x),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金铮,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微,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綦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原告斯特劳勃管道接头有限公司(简称斯特劳勃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简称苏州斯特劳勃公司)、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慧聪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斯特劳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铮、安微,被告苏州斯特劳勃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某某及其原委托代理人冯乃篪、闫旭,被告慧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綦某、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斯特劳勃公司诉称:我公司系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7、8和17类商品上的“x及图”商标的注册专用权人,同时对“x”享有企业名称权。“x”作为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及我公司的字号,也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我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时所使用的字号翻译“斯特劳勃”也被我公司在中国的广大客户所接受。我公司曾授权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使用“x”及其汉译“斯特劳勃”作为字号,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后,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仍然恶意使用来源于我公司的“x”作为其销售的管接头产品的商标,继续使用“斯特劳勃”作为企业字号,并通过慧聪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的慧聪网和其他多种途径宣传和销售上述产品,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产品来源于我公司,侵犯我公司的商标权并对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中,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侵犯我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包括擅自使用“x”为域名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的多个域名从事与我公司生产经营的商品完全相同的商品经营,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于多个网站开设的电子商铺;擅自将“x及图”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与我公司相关核准使用商品完全相同的商品上;其产品宣传手册及公司网站上使用的英文名称“x”与我公司商标构成近似,还在生产经营中突出使用该名称,并且该公司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x”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第6类金属快装接头等商品上。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斯特劳勃”作为字号,并且将该企业名称与域名“x”和字号“x”共同使用,客观上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斯特劳勃”是“x”汉译的认识,从而使消费者容易将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于我公司混同或误认为有一定的联系;该公司在其网站、电子商铺上及其生产的管接头产品上将“斯特劳勃”作为企业标识和商标使用,还在双方代理协议刚终止时申请将“斯特劳勃”注册为商标;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不仅在多个电子商铺中公开使用我公司企业名称“x”进行宣传,还将“x”作为其电子商铺的域名或域名主要部分进行使用,在其上述电子商铺的公司介绍部分将含有这些域名的网址标注为公司主页,在产品宣传中将含有这些域名的网址设为其公司主页链接,将我公司企业名称作为其公司邮箱名称使用;苏州斯特劳勃公司还多次将我公司网址//www.x.ch标注为其公司网址。慧聪公司对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的上述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帮助。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和慧聪公司停止侵犯我公司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国际船艇》和阿里巴巴网站刊登公告消除因侵权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苏州斯特劳勃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苏州斯特劳勃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于1997年经工商部门合法程序登记注册成立的,“斯特劳勃”是我公司的字号。我公司与斯特劳勃公司之间不存在依附关系,亦不存在斯特劳勃公司授权成立的情形。我公司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目前在商品上使用的是“捷英特x”商标。我公司从未使用过斯特劳勃公司的“x及图”商标进行管接头制造。斯特劳勃公司的“x及图”商标与我公司的字号“斯特劳勃”并不相同或近似,且该商标亦不驰名。综上,我公司不存在斯特劳勃公司诉称的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斯特劳勃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慧聪公司辩称:苏州斯特劳勃公司是我公司网站的免费会员,应当遵守与网站的协议,并对其在网站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斯特劳勃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我公司也无法判断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合法。我公司并未侵犯斯特劳勃公司的权利,而且该公司起诉了两个权利,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2年11月20日,斯特劳勃公司的x号“x及图”商标(详见下图)在中国大陆地区被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6类、第7类、第8类和第17类的管道连接件、管道接口、管道修理用卡箍管道支架和金属管件用卡箍,管道联接及管道安装用机械设备及工具,非金属管道联接件及管道接口等;专用权期限为20年。

1996年6月7日和1996年6月22日,斯特劳勃联轴器股份公司(x)与苏州凯威贸易有限公司(x.LTD.)签订代理协议(x号),约定斯特劳勃联轴器股份公司同意苏州凯威贸易有限公司将斯特劳勃产品进口到中国,苏州凯威贸易有限公司将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自己的外贸进出口公司,协议签署后最初效力期限至1998年6月30日。代表苏州凯威贸易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的是总经理凌某某。

1997年1月10日,斯特劳勃联轴器股份公司致函凌某某,要求对上述x号代理协议进行更改,包括:更改公司名称;将代理协议期限延长至2000年6月30日。

1997年3月12日,苏州斯特劳勃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凌某某。

1997年4月18日和1997年6月9日,斯特劳勃联轴器股份公司和“苏州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签署协议约定:自1997年1月1日开始由新注册的“苏州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代替“苏州KIWI贸易有限公司”来实施斯特劳勃产品的市场运营及销售;代理协议的期限至2000年1月30日,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在该期限前6个月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本协议有效期限将无限期延长。

1998年1月25日,斯特劳勃联轴器股份公司及作为该公司“驻北京或其他城市的联络处”的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申请参加中国军事后勤98国际军事后勤装备技术展览会,相关申请表公司徽记一栏登录的是被控侵权商标图样。苏州斯特劳勃公司总经理凌某某致函斯特劳勃公司,要求该公司为包括该展览会在内的三个展会提供x瑞士法郎的支持。

1999年第1期《国际船艇》杂志刊登了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管接头产品广告“不管您驶向何方,斯特劳勃是您管线最好的连接伙伴”,该广告上出现的注册商标为“x及图”(详见下图)。该公司员工名片上也印有这一商标。

1999年5月18日,苏州斯特劳勃公司至“99建筑门窗管材暨化学建材与设备(上海)博览会”参展回执上载明的展示内容为“斯特劳勃管接头”。

1999年5月20日,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向斯特劳勃联轴器股份公司签署保密协定,约定双方预备建立一个合作或合资公司,在中国制造斯特劳勃管接头和维修用接头,斯特劳勃公司的义务包括在协定有效期内,允许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使用国际认可的注册商标“斯特劳勃”(x)及现有的受保护权;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的义务包括组装、粘贴标签、包装必需的斯特劳勃公司提高的已部分组装完毕的斯特劳勃管接头,确保或增强斯特劳勃产品的高质量标准,在协定期内和试行的《寄售储备库和组装车间协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为公司名称处理斯特劳勃管接头和其他产品,在协定有效范围外禁止使用“斯特劳勃(x)”商标,必须把这个名称从文件、标语、出版物、路牌、公司名等之中删除。该协定适用于在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斯特劳勃公司向苏州斯特劳勃公司透露的所有秘密信息,该协议的义务将在最后一次透露信息后5年内继续有效。该协定保留在斯特劳勃公司处,其甲方为斯特劳勃公司,并在甲方署名位置打印了“总裁H.Jost”和“销售总经理H.M.x”的字样;乙方为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乙方署名位置盖有凌某某的名章。

1999年6月25日,斯特劳勃公司通过合并方式接管斯特劳勃联轴器股份公司,全部继承斯特劳勃联轴器股份公司资产和债务,该公司住所地为瑞士联邦旺斯斯特劳勃大街X号。x.ch系斯特劳勃公司域名。

2000年1月4日和2000年1月11日,斯特劳勃公司与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签署协议对于上述x号代理协议进行第六次修改,约定:斯特劳勃公司同意授权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在中国苏州建立一个于斯特劳勃公司产品的寄销库存,这些存货的价格最高限额为x瑞士法郎;斯特劳勃公司指定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在海军和商业造船业、陆军、空军、军队后勤、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平台的中国市场区域享有独占权,所有其他的市场区域以及目标群由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以非独占的形式处理;如果斯特劳勃公司与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的合作终止,苏州斯特劳勃公司须立即支付所有未决发票以及届时尚未支付的以及至今由斯特劳勃公司为托销产品垫付的费用,包括没有处理的运费、进口税以及增值税。

2001年中国国际海事技术学术会议和展览会《展览会刊》上刊登了苏州斯特劳勃公司(x)和斯特劳勃管接头产品介绍;2003年中国国际海事技术学术会议和展览会《展览会刊》上刊登了斯特劳勃公司和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简介以及斯特劳勃公司管接头产品介绍,并称斯特劳勃公司的中国公司为苏州斯特劳勃公司;2005年的中国国际海事技术学术会议和展览会《展览会刊》上分别刊登了斯特劳勃公司和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的简介。

2005年9月13日,上海恒泰律师事务所受斯特劳勃公司的授权致函苏州斯特劳勃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某某称:斯特劳勃公司决定立即终止其与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之间的代理协议,要求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移除苏州工业园区新厂房/办公楼上的两个x标识;“针对您向中国市场提供的x-GRIP-L仿冒管道接头。未经我们的许可,您已开始自己生产管接头。这些管接头标有x注册标识,因此您正在侵犯我们的标识权,管接头还标有‘斯特劳勃管道接头有限公司在瑞士制造’的标识,违反了法律。”

2005年9月20日,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回函上海恒泰律师事务所,称“在x终止我公司合作前,我公司在9月5日前签订的国内商务合同,还有包括我公司代表斯特劳勃公司在9月5日前与客户签订的外币合同,我公司要按程序完成。我公司在新建厂房上放有x标记,现已终止双方合作我公司决定将它拆除。”

2005年10月24日,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6类金属管道接头、金属管道配件、金属管夹等商品上注册“斯特劳勃”商标。

2005年11月8日,上海恒泰律师事务所受斯特劳勃公司授权再次致函苏州斯特劳勃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某某重申上述要求。

2005年11月27日,斯特劳勃公司销售经理致函凌某某称该公司将运送管接头到苏州,销售按单票确认的原则处理,相互无销售协议也可以,苏州不再是独家代理状态。

2005年11月至2007年10月期间,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从新加波进口x管接头。2005年12月7日,从瑞士起运的,以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为收货单位的699个x-GRIP-L钢铁制76.x管接头(单价46.0197瑞士法郎)货物,由案外人上海荣航报关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斯特劳勃公司开庭审理中陈述该公司只给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供过一单货,数额很小,而且也没有许可其他公司给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供货。新加坡的货不能供应到中国,报关单上的货我们不清楚,而且报关单上也没显示从哪里进口,其后也没有附瑞士的原产地证明。

2006年2月16日,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申请注册j-x.com域名,并作为其网站首页网址。

2006年12月31日,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统计当年利润总额为人民币x.12元。

2007年3月20日,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6类金属快装接头、金属套筒、金属管夹等商品上注册“x”商标。

2007年10月,斯特劳勃公司在《中国水利》杂志上发表声明,称其已于2005年9月与苏州斯特劳勃公司解除代理协议,与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已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授权苏州斯特劳勃公司销售其任何产品。

2007年10月10日,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将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00万元。

2008年8月26日,斯特劳勃公司委托的人员在互联网上登录慧聪公司主办的慧聪网(//x.com),并在慧聪网“找供应”项下搜索苏州斯特劳勃公司,显示在慧聪网“商铺”栏目下,作为慧聪网“普通会员”的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的“产品展厅”中存在x接头和斯特劳勃管接头、接头、快速接头等商品的展示:斯特劳勃管接头、管接头、接头、开启式修补器、快速接头、多功能管道连接器、管道连接器、折叠式修补器、带齿牙连接器、管道修补器、军用系列防火接头、连接器商品的型号中首单词为x或x,上述商品的“当前价格”均显示“面议”。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在慧聪网的普通会员注册时间和上述商品展示发布日期均为2007年3月23日。相关活动记录显示供应信息0条、产品展示28个、采购清单0个,全部信息共被浏览328次,其中商业机会57次、产品信息161次、商铺110次、网络名片0次。在“联系我们”一栏显示“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乔昊北京代表处主任地址: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区X路光大家园X号楼X室邮编:x电话:x传真:x网址://x.b2b.x.com”。显示上述内容网页的网址以及公司主页也包含上述所留网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公证书。

2008年9月8日,斯特劳勃公司委托的人员在互联网上通过x搜索“斯特劳勃”并登录//www.j-x.com网站及其它相关网站,显示:用x搜索“斯特劳勃”第一条搜索结果即为“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结果中的“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进入网址为//www.j-x.com的网站,该网站显示“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x.,Ltd)”以及与“x捷英特”并列的“斯特劳勃”标识;该网站序言中称“捷英特-斯特劳勃今天很好,明天会更好!”;该网站“联系我们”一栏中显示“制造商: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x.,Ltd)地址:苏州工业园区X街X路X号邮编:x电话:0086-512-x传真:0086-512-x手机x-mail:x@j-x.com”、“捷英特-斯特劳勃管接头上海代表处(x-x)江南造船大厦X室上海鲁班路X号邮编:x电话:0086-021-x传真:0086-021-x”、“捷英特-斯特劳勃管接头北京代表处(x-x),北京泉宗路万柳光大花园X号楼X室邮编:x电话:0086-10-x传真:0086-10-x”。点击x搜索结果中的“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进入网址为//x.cn.x.com的网页,显示:“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字样以及捷英特管接头及相关商品的展示;该网站“联系方式”一栏显示:“电话:x传真:x地址:中国江苏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X街X路X号邮编:x公司主页://www.x.x.cn、//x.cn.x.com。用百度搜索“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显示的搜索结果中有“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快速接头接头维修慧聪网”,点击该结果,显示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在慧聪网上开设的商铺,其对应的网址为//x.b2b.x.com。通过百度搜索结果中的“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进入网址为//www.x.cn/x/x/的中国企业网网页,“公司简介”显示:专业生产、销售适用于各种材质各种管径的管道系统的瑞士x管接头;“公司注册地:苏州工业园区”;“联系方式x女士(销售部销售经理)电话:86-21-x传真:86-21-x地址:上海上海市X路X号X室邮编:x公司主页://www.x.ch”。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公证书。

2008年9月21日,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申请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道接头等商品上的第x号“x捷英特及图”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标有“x”和“捷英特”注册商标的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的中英文宣传手册上标有“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和“x.,Ltd”字样,其上标注的E-mail为x@j-x.com。

2008年9月23日,斯特劳勃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支付公证费人民币1300元。

2009年3月27日,斯特劳勃公司委托的人员在互联网上通过x搜索“x接头”并点击其中阿里巴巴、旭飞网、中国供应商、中国黄某网等十一个相关搜素结果,显示:在斯特劳勃公司“x”对应的汉译多为“斯特劳勃”,该公司管接头产品多被称为“x管接头”或“斯特劳勃管接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公证书。

2009年3月31日,斯特劳勃公司向北京百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翻译费人民币200元。斯特劳勃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其资质证明的翻译文件系由北京百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

2009年5月19日,斯特劳勃公司委托的人员在互联网上登录网址为//stlb.x.com的网站,该网站联系方式一栏显示“公司地址:北京海淀区X路X号(x)联系电话:010-x公司传真:x电子邮箱:x@x.com企业网址://stlb.x.com/www.j-x.com”;“供应信息”一栏中显示有“捷英特斯特劳勃不锈钢快装管接头”产品名称及图片;该网站中包含有与斯特劳勃公司网站一幅宣传图片相似的宣传图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公证书。

2009年7月27日,斯特劳勃公司向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支付“商标侵权诉讼案律师费”人民币x.27元。

此外,斯特劳勃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经办1999年5月20日保密协定的H.Jost的书面证言,意在证明斯特劳勃公司没有必要签署该协定,该合同已实际订立并被执行。斯特劳勃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产品宣传手册复印件,该复印件上有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的中英文企业名称及上海、北京代表处的中英文名称,以及“技术手册2008”等字样;斯特劳勃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苏州斯特劳勃公司《技术手册》复印件,该手册产品多处显示“STLB斯特劳勃及图”标识,合作商一栏中有“可提供斯特劳勃产品”字样、x及x号“x及图”商标中的部分图案以及x和x及图标识,意在证明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的侵权行为。

苏州斯特劳勃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新加坡x的代表授权凌某某采购x管接头的授权信复印件及中文翻译;该公司“捷英特-不锈钢快装接头”被华东地区X排水技术情报网评为推荐产品的证书复印件;。法国ISO认证证书复印件、中国船级社型式认可证书复印件等证据,意在证明该公司管接头产品获得国际国内认可。苏州斯特劳勃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和其他管接头公司产品宣传册,意在证明管接头产品宣传材料大体相同,其宣传行为不侵权。苏州斯特劳勃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斯特劳勃公司往来电子邮件,意在证明斯特劳勃公司因协商合资未果,采取诉讼手段报复苏州斯特劳勃公司。苏州斯特劳勃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斯特劳勃公司的x.X号“管接头”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其上专利权人为“施特劳布弹簧制造有限公司”,意在证明x的汉译为“施特劳布”。

慧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慧聪网会员注册协议》,该协议约定如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协议,出现任何纠纷及不良后果,将由行为人独立承担所有责任。

经斯特劳勃公司申请,本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查询了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的经营状况,查询结果显示: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向该国家税务局申报的销售收入约为2006年313万元、2007年171万元、2008年934万元、2009年1-2月41万元;向该地方税务局申报的销售收入约为2007年562万元、报表利润70万元,2008年1014万元、报表利润99万元。

上述事实,有斯特劳勃公司和苏州斯特劳勃公司资质证明文件及双方往来信函,相关商标注册证书或受理申请文件、域名注册文件,1999年第1期《国际船艇》,相关会展的展览会刊或参展申请等文件,x号代理协议及相关修订文件,保密协定,终止代理协议的律师函及回函,(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x号公证书,(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翻译费和律师费发票,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工商登记文件,相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手续,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中英文宣传手册,相关税务部门查询结果、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苏州斯特劳勃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外文宣传资料复印件三页,意在证明斯特劳勃公司今年被多次转卖,状态不稳定,但其没有提交上述材料合格的中文译本,举证不合格。

本院认为:

苏州斯特劳勃公司虽然否认除//www.j-x.com网站以外的网站系其授权开设,但其自认的//www.j-x.com网站显示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与其北京代表处、上海代表处的地址、电话、传真与本案查明事实中“慧聪网”上相关商铺(//x.b2b.x.com)、网址为//x.cn.x.com的网页、网址为//www.x.cn/x/x/的中国企业网网页、网址为//stlb.x.com的网页等网站上所留相关信息吻合,上述网站上的相关经营行为及这些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均指向苏州斯特劳勃公司或者其代表处,因此,包括//www.j-x.com网站在内的上述网站上的相关经营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均应由苏州斯特劳勃公司承担。

一、苏州斯特劳勃公司是否侵犯斯特劳勃公司x号“x及图”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五)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伤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与斯特劳勃公司之间的独家代理关系自2005年9月20日起已经结束,斯特劳勃公司已向苏州斯特劳勃公司提出停止使用x注册标识的意思表示。因此,自2005年9月20日之后,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在生产销售与管道连接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经营活动中,使用与x号“x及图”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属于侵犯斯特劳勃公司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本案查明事实可知,在2008年,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在慧聪网开设“商铺”的“产品展厅”中存在x接头和斯特劳勃管接头、接头、快速接头等商品的展示;在“联系我们”一栏中所留网址为//x.b2b.x.com,显示上述内容网页的地址栏中也显示包含这一网址。在包括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网站(//www.j-x.com)在内的上述相关网站及该公司其他宣传材料中故意在翻译该公司企业名称时将字号写为x;上述网站“联系我们”一栏中显示有E-mail为x@j-x.com等网址,公司主页为//www.x.x.cn、//x.cn.x.com。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在其商品上所使用的和其企业英文名称中的x(x)与x号“x及图”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x”构成近似标识;上述网址中所包含的x或x与该商标上述显著识别部分完全相同或近似,均属于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域名,且自2005年9月20日之后,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对上述域名不享有权益和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该公司上述经营行为有意图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恶意。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的上述经营行为所涉及的商品类别与x号“x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因此其上述行为属于侵犯斯特劳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斯特劳勃公司指控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在其经营的相关商品上使用与x号“x及图”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一节,本院认为,从本案查明事实可知,斯特劳勃公司曾于双方代理关系解除后的2005年11月27日致函苏州斯特劳勃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某某称“该公司将运送管接头到苏州,销售按单票确认的原则处理,相互无销售协议也可以,苏州不再是独家代理状态”,而且随后的2005年12月7日,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就收到从瑞士起运的699个x管接头,斯特劳勃公司也承认给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供过一单货。综上,斯特劳勃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经营的标有x号“x及图”商标的商品是侵权商品,而非斯特劳勃公司合法出口到中国的正品。斯特劳勃公司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斯特劳勃公司主张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申请注册“x”、“斯特劳勃”等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斯特劳勃公司可以另行向我国商标注册行政管理部门就相关商标的注册依法提出异议或者撤销申请。

二、苏州斯特劳勃公司是否对斯特劳勃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斯特劳勃公司注册的公司名称为“x”,其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的相关汉译企业名称为“斯特劳勃管道接头有限公司”,其中的字号“x”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就被该公司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活动中自称为“斯特劳勃”,“x”和“斯特劳勃”共同使用至今,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且二者之间也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关联关系,也应当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企业名称”给予保护。

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于1999年5月20日签署保密协定,约定在协定期内和试行的《寄售储备库和组装车间协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为公司名称处理斯特劳勃管接头和其他产品,在协定有效范围外禁止使用“斯特劳勃(x)”商标,而且必须把这个名称从文件、标语、出版物、路牌、公司名等之中删除。虽然斯特劳勃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该协定文本上没有该公司的签章,但由于该协定已由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签署并且保存在斯特劳勃公司处,可以视为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已经向斯特劳勃公司做出了相关承诺。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与斯特劳勃公司之间的独家代理关系自2005年9月20日结束之日起,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就有义务将“斯特劳勃”字样从其文件、标语、出版物、路牌、公司名等之中删除,并不再使用。但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在2005年9月20日之后仍在其公司名称中保留“斯特劳勃”字样,并在其从事的与斯特劳勃公司经营范围相关的经营活动中继续恶意使用“斯特劳勃”字样,引人误认为其经营活动或者所经营商品与斯特劳勃公司有关或者是斯特劳勃公司的商品,构成了对斯特劳勃公司企业名称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苏州斯特劳勃公司//www.j-x.com网站、“慧聪网”上相关商铺(//x.b2b.x.com)、网址为//x.cn.x.com的网页、网址为//www.x.cn/x/x/的中国企业网网页、网址为//stlb.x.com的网页等网站的内容显示,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使用斯特劳勃公司的字号“x”作为其用于经营活动的多个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侵犯了斯特劳勃公司的企业名称权;苏州斯特劳勃公司还将斯特劳勃公司的域名//www.x.ch称为其公司主页,虽然其情节尚不足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禁止的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却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构成了对斯特劳勃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苏州斯特劳勃公司承担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侵犯了斯特劳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斯特劳勃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从上述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看,势必会给斯特劳勃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苏州斯特劳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一节,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斯特劳勃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因此,根据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时间、范围和情节,尤其是在双方合作关系结束且经斯特劳勃公司明确警告后仍实施上述侵权行为所体现出的主观恶意,参考税务机关提供的苏州斯特劳勃公司在相关期间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数额,并将斯特劳勃公司为调查、制止本案所涉之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相关公证费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计算在内,确定苏州斯特劳勃公司赔偿斯特劳勃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慧聪公司是否应当对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的上述侵权承担停止帮助侵权的责任。

开设于慧聪公司主办的慧聪网上的苏州斯特劳勃公司的“商铺”,存在侵犯斯特劳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虽然慧聪公司对于上述侵权行为的发生并无过错,但因此只能免除其赔偿侵权损失的民事责任。斯特劳勃公司主张慧聪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苏州斯特劳勃公司侵权行为给斯特劳勃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只有一部分与慧聪公司主办的慧聪网有关,如判令慧聪公司与苏州斯特劳勃公司承担程度相同的消除影响责任,有失公平。本院将判令慧聪公司承担与其行为相当的消除影响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斯特劳勃管道接头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斯特劳勃”和各种拼写形式的“x”和“x”标识,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再保留有“斯特劳勃”字样;

二、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其慧聪网(//x.com)上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侵犯原告斯特劳勃管道接头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内容;

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际船艇》和阿里巴巴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斯特劳勃管道接头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阿里巴巴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因其慧聪网(//x.com)上刊有侵犯原告斯特劳勃管道接头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内容而给原告斯特劳勃管道接头有限公司所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五、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斯特劳勃管道接头有限公司因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及遭受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

六、驳回原告斯特劳勃管道接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千八百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八千零五十元,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七百五十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斯特劳勃管道接头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苏州工业园区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刘颖杰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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