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成都中铁西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成都中铁西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路二段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辜波,四川信言(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师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成都中铁西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中铁西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中铁西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纪雯丽

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还s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