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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军,河南九泰(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女,1964年农历12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军、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长期两地分居,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8年3月13日,原告因公受伤造成下肢瘫痪后,被告不管不问,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儿李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从未放弃过原告,仍然愿意诚心诚意伺候原告,只要求给三个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87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冬;1990年7月13日又生一子,取名李某阳;1994年2月26日再生一女,取名李某楠。2008年3月13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李某某在井下工作时,被电机车撞伤腰部,造成双下肢瘫痪。后经河南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认为原告李某某大部分护理依赖,已构成二级伤残。工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某即在平煤总医院住院至今。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主要有坐落于李某沟村的院落一所,及位于该村的老宅基地一所。

双方争议的主要案件事实为原告工伤后,被告是否较好的履行了护理和照顾原告的义务。为此,原告申请其护理人员付二彬出庭作证。该证人证明被告在原告动手术时曾照顾过一段时间,其后一年多仅去过医院七、八次,每次都不超过一周;而且每次都会因为钱发生争吵。双方的大女儿李某×也应法庭的要求出庭作证,她认为其父母亲虽然会发生争执,但那是正常的,两人的感情应该是差不多的。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经二十三年之久,且已生育三个子女,应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虽然两地分居,但主要在于原告工作方面的客观原因,并不能成为影响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原告不幸遭遇工伤事故造成双下肢瘫痪后,因其长期在平煤总医院住院治疗,被告虽然往返多次对原告进行了时间不等的照看,但因其家中事务以及子女们也需要被告操持和抚养等因素,未能完全满足原告的心理需求。对此,原被告双方均应该理智对待和相互谅解。现在原告生活不能自理,已形成对护理的长期依赖,且不能脱离医院的医疗环境,身体上和心理上均需要亲属的照顾和关爱。同时,被告也明确表示愿意对原告尽心尽力的护理,子女们也不希望父母离异家庭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韶君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杜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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