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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张某因不服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作出的(2009)楼执拘字第595-2号拘留决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原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岳阳县X区X村。身份证号(略)。

申请复议人张某因不服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的(2009)楼执拘字第595-X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张某认为,申请复议人因无能力履行执行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2008)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以申请复议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为由将本人司法拘留二次,期限为30天。在拘留29天后,执行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又以申请复议人虚假报告财产为由,将申请复议人第三次司法拘留。虚假报告财产依据不足,再次司法拘留,显属违法。请求上级法院撤销执行法院(2009)楼执拘字第595-X号拘留决定书,解除对申请复议人的拘留。

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张某与申请执行人尹美成就执行法院所执行的(2008)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和(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均已于2011年8月7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执行法院亦已解除了对申请复议人张某的拘留,本案已没有继续审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终结申请复议人张某不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09)楼执字第595-X号拘留决定的复议程序。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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