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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某(又名岳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8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书亮、朱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岳某某在自己家中,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卖给姜小垒(另案处理)毒品(大烟)一包,约0.1克。同日2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又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卖给姜小垒毒品两包,约0.2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姜XX、高X证言、本院(2005)长刑初字第X号、(2008)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长葛市看守所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拘役的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岳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刘中锁

审判员郑曦东

审判员韩宁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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